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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事局、外经贸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直和中央驻粤各有关单位:

  现将《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5〕第5号,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按以下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申请人在拟设机构住所地的地级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申请人到住所地的地级市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交申请《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有关材料。

  (三)地级以上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收到经审核的申报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将审批结果通过地级以上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通知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审批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四)申请人在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的地级市以上政府外经贸主管部门提交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企业合同及章程等材料,地级以上市政府外经贸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申请人在省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法向住所地的地级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五)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申请人直接向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报送申请材料。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审批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申请人在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申请人在省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法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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