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受理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材料的单位,应及时对照相关政策规定,认真审核;凡符合要求的,应按时报送。对申报人填具的负面情况,单位应客观如实加注审核意见。
(三)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应注明存在问题,及时退回。对在规定时间内补齐或更正材料重新申报的,应抓紧审核,及时办理。对弄虚作假的材料和公示后经核实举报问题属实无误的材料,一律不予报送;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可如实注明,先行报送,后在评审期间经调查核实举报属实的,评委会不予评审;已获得评审通过的,评审结果无效,或撤销已取得的资格。
(四)凡送审的申报材料一律要求弥封,并加盖骑缝章,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否则不予受理。评委会不受理的申报材料,亦须说明原因,并弥封加盖骑缝章后按原报送渠道退回。
(五)申报人持同一职称外语成绩证书申报、评审两个及以上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资格的,其中一份申报材料应提供国家外语等级考试成绩证书或通过BFT考试成绩单原件,申报其他专业材料可提供证书复印件(须经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心或地级以上市人事局职称部门或考试机构验章)。
五、评审工作要求
(一)今年的评审工作要继续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的实施意见,积极探索“专业技术人才的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的评审机制。除按照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职〔1998〕17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职〔1996〕3号)有关规定进行评审外,各地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在确保标准条件的前提下,主动创新评审的方式方法,弥补单一通过审阅材料评审方式的不足;有条件的高、中级评审委员会应当积极实践面试、答辩与评审相结合等评价方式,以保证评审的客观性和质量,并及时总结经验、改进完善。
(二)对于申报人提交的论文著作,评委须认真审阅,根据其论著的实际水平,结合其个人的工作经历及实践,全面、严谨地对申报人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作出科学、客观的评价。不得单纯套条件、数论著,使评审流于形式。
(三)评委应以高度负责态度,确保评审工作质量。今后,凡是评委会不按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和有关职称政策评审,情况严重的,一经查实,取消评审结果,同时撤销参加评审的评委资格,暂停评委会评审工作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