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厅机关和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休假工作的通知
(2005年6月27日)
机关各处室,厅属各事业单位:
按照《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省直机关干部休假工作的通知》(吉厅字[2005]2号)要求,为做好我厅干部职工的休假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休假范围
厅机关和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其中:
参加工作五年(含五年)以下的,暂不休假;
参加工作六年至十五年(含十五年),年休假一周;
参加工作十六年以上的,年休假两周。
二、相关规定
(一)休假天数包括公休假日,但不包括法定节假日;休假时,干部职工个人可一次性集中进行休假,也可实行分期休假的弹性休假办法。
(二)不影响享受探亲假、产假、婚丧假待遇,经领导同意可合并使用。
(三)休假期间工资照发。
(四)休假期间,本人自行到外地的,除医药费按规定报销外,其他费用自理。
(五)当年因故不能休假的,不串休、不补假。
(六)全年病事假(不含因公负伤)累计超过一个月的当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
(六)教学单位享受寒暑假待遇的职工,不再享受职工休假待遇。
三、几点要求
(一)认真落实干部年休假制度。实行干部休假制度,是加强干部保健工作,提高干部队伍身体素质的重要措施,是党和国家对各级干部关心和爱护的具体体现。各处室、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干部休假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干部年休假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并形成制度,切实安排好,认真抓好落实。要按规定安排好干部休假,领导干部带头执行年休假制度。
(二)对干部休假进行统筹安排。各处室、各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每年初对干部职工休假进行统筹安排,做好工作衔接,保证休假有序进行,确保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除紧急、特殊情况外,休假期间一般不安排干部职工参加日常工作。厅领导的休假由厅办公室负责安排和落实,同时将厅领导休假计划报省有关部门。厅机关各正副处长、厅属各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休假安排要报主管厅领导同意,并报厅人事处和办公室备案。厅机关公务员的休假安排以处室为单位报人事教育处备案。厅属各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休假,由各单位自行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