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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民政厅关于表彰省本级部分民间组织的决定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表彰省本级部分民间组织的决定
(吉民发〔2005〕7号)


省本级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近年来,我省民间组织努力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开展各项活动,整体质量不断提高,社会作用日益显著,已逐渐成为促进经济发展、推动社会进步、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

  为促进我省民间组织更加健康快速发展,省民政厅根据2003年年度检查和2004年度民间组织活动情况,经认真评定,决定对吉林省土木建筑学会等73个社会团体、长春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等4个基金会、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等5个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通报表彰。

  这些受到表彰的民间组织,其组织机构健全,内部制度完善,运作程序规范,社会效果明显,是新时期我省民间组织的优秀代表。希望其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取得新成绩。全省各级各类民间组织要虚心向受到表彰的先进民间组织学习,以服务社会为己任,奋发进取,扎实工作,用卓有成效的努力,为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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