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承担免费咨询检测的机构必须按要求填写咨询、检测和试剂管理的各种记录表格和档案,按季度由当地疾病控制机构汇总,并报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 承担免费咨询检测的机构,必须实施规范的实验室操作程序,并提供保密性的咨询服务。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方法按照卫生部制定的《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执行。
第十一条 所有参与自愿咨询检测服务的咨询、检测等工作人员,必须接受相应的培训,严格按照国家自愿咨询检测有关工作要求和程序做好相关工作,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不得向无关人员泄漏任何个人资料。
第十二条 对于自愿接受检测的人员,咨询员要在检测前后为其提供有关检测、预防或治疗等咨询服务。检测前要对受检人员进行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因素评估,确定是否需要检测;检测后应认真核对相关资料(人员情况、检测过程、结果),对检测结果进行科学解释,提供心理支持与帮助。
为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测,对免费咨询检测采用实名制。自愿接受咨询检测的人员,须出具本人身份证;负责登记的工作人员应做好解释工作,在征得其同意后,方可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 对于初筛检测结果阳性的人员,应进行复检。对于复检结果阳性的人员,应进一步做确认检测,经确认为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的,应将检测结果当面通知本人,并做好检测后的咨询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各地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大众传媒公布本地免费咨询检测机构地点及其咨询电话和联系方式,广泛开展宣传,提高公众特别是高危人群对艾滋病病毒抗体免费检测的知晓程度和自愿参与检测的意识。
第四章 检测试剂的采购
第十五条 各地所需的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试剂按照国家要求,由各地卫生、财政部门统一招标采购。省级免费检测机构的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试剂由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组织统一招标采购。
第十六条 采购的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试剂由各地疾病控制机构统一管理,及时供应给免费检测机构,保证免费检测工作的正常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