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免费范围为艾滋病咨询和艾滋病检测,其中艾滋病检测包括采用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ISA)或者快速凝集法(PA)进行的初筛检测和重复检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下列人群中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
(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的家属或者密切接触者;
(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母亲所产新生儿;
(三)发生职业暴露的医务人员或其他人员;
(四)共用注射器吸毒的人员;
(五)男性同性恋者;
(六)无保护的非固定异性性接触者;
(七)有有偿供血、受血及血液制品史者;
(八)其他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
第四条 全省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免费自愿咨询检测费用(包括试剂采购与管理、咨询室建立、人员培训和宣传等相关费用)由同级政府承担。
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的费用由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统筹安排使用。
第五条 各地应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将免费检测工作与监测、咨询、医疗救治及关怀工作结合起来。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省卫生厅负责全省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的宣传、动员、组织和实施管理工作。
第七条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省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的技术支持和对各地的技术指导工作;负责收集整理并向省卫生厅报告各地报送的咨询检测信息。
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制定免费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计划,收集并向上一级报告有关信息,对辖区内的艾滋病检测初筛实验室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
第八条 省卫生厅指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专门医疗机构承担免费咨询检测工作,并向社会公示。
承担免费咨询检测的机构须具备艾滋病初筛实验室和咨询室,初筛实验室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定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