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对于希望接受免、减费治疗的人员,须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明;
(二)本人享受低保、五保等证明,或由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开具的生活困难证明;
(三)由医保、合管办等部门提供的未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证明。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指定医疗机构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接受治疗人员的审核登记。符合条件的,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并与负责审核登记的机构签订“抗艾滋病病毒药物治疗知情同意书”。
第十一条 接受治疗人员在抗病毒治疗期间,应定期检查血象、肝肾功能,有条件的还应检查CD4+T淋巴细胞计数,以监测可能出现的药物不良反应,观察治疗效果。相关检查费用由接受治疗人员自理。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人民医院应对接受治疗人员开展病毒载量测定和耐药性监测。
第十二条 对于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出现常见机会性感染的,病人可以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免、减药物治疗费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享受常见机会性感染药物治疗的免、减费待遇。
第四章 药物的采购和管理
第十三条 各市所需的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物及实施母婴阻断所需药物按照国家要求,由各市统一招标采购;省级财政所购的免费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物由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组织统一招标采购。
艾滋病常见机会性感染治疗药物,按各市政府的规定进行统一招标采购。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要求,各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每年年底以前,根据本地艾滋病流行及发病情况,测算本地区下一年度需要进行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的人数、需实施母婴阻断的人数,以确定所需药物的种类和数量,制订出本地区的年度药物使用计划,于次年1月15日前上报省卫生厅。
第五章 监督与评估
第十五条 省卫生厅负责全省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免、减费治疗工作的监督与评估,定期组织开展治疗效果评估和药物计划、采购、供应工作的监督检查,保证治疗的安全有效和药物的及时合理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