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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和自愿咨询检测实施办法的通知


  为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对象免费提供抗病毒治疗药物(艾滋病免费抗病毒治疗药物名录附后);对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常见机会性感染治疗药物费用给予适当免、减(艾滋病常见机会性感染名称附后);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妇免费提供母婴阻断药物。

  第四条 对艾滋病病人和符合治疗指征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免费提供抗病毒治疗药物(含母婴阻断药物)的费用由当地政府承担。

  对艾滋病病人常见机会性感染治疗费用的减免政策,由各市政府制定。

  开展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免、减费药物治疗的组织动员、宣传发动、药物管理、人员培训等费用由地方财政安排。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省卫生厅负责全省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免、减费治疗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各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本地的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免、减费治疗工作。

  第六条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省级采购的抗病毒治疗药物的储存、分发和调配;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当地抗病毒治疗药物的储存、分发和调配;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收集、汇总并上报治疗相关信息。

  省艾滋病治疗专家组负责全省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免、减费治疗的技术指导工作。

第三章 治疗管理

  第七条 艾滋病病人和符合治疗指征的病毒感染者抗病毒治疗、管理及定点医疗机构的设置等按照《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中医药局转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卫医[2004] 34号)执行。

  第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承担艾滋病抗病毒治疗任务的医疗机构应建立严格的抗病毒治疗药物领取、发放登记制度;建立规范的抗病毒治疗病历;做好抗病毒治疗药物不良反应和并发症等的处理;开展艾滋病病人机会性感染的治疗;并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妇提供阻断母婴传播的医疗保健服务。

  第九条 对自愿咨询检测新发现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检测机构应开展关于治疗的免费咨询,提供当地开展免费抗病毒药物治疗的医疗机构等信息,并有责任将需要治疗的人员转诊到当地指定的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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