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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实行传染病病人归口管理集中收治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实行传染病病人归口管理集中收治的通知
(苏卫医〔2004〕57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传染病的医疗救治和预防控制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编制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规划》(下简称《建设规划》)的精神(国办发[2003]82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决定在我省实行传染病病人归口管理、集中收治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建设规划》中明确提出:“要实行传染病人就地归口管理、集中收治。除传染病医院(病区)外,其他综合医院一般不宜再收治传染病人,以调节和控制传染病病人的流向”。实行传染病病人归口管理、集中收治是依法加强传染病管理,有效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预防院内感染和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医疗市场秩序的重要举措。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和广大卫生人员要提高对其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从事业大局出发,认真执行好这一制度。

  二、严格机构设置。各地要按《建设规划》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我厅制定的《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体系建设规划》及其配套文件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建设好传染病医院(分院)。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审批医疗机构执业范围时,对传染病科的设置应严格把关。凡有传染病专科医院的市级综合医院不再设传染科及相关科室(肝病科等);县级综合医院一般应设传染病分院,实行异地设置,统一管理;一级医疗机构一律不设传染病科。我厅和教育厅联合评审通过,并报经教育部和卫生部批准同意的合格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已设传染(感染)科,且符合传染病病区设置要求的,可继续保留该科。对传染病中医治疗方面确有专长的中医医疗机构,须先征得省中医药局认可后,方可批准设置传染病专病病区。对不符合传染(感染)科设置条件和要求的综合医院、中医医疗机构,已经设有的传染病科(病区),要在今年年底前调整、归并。

  三、明确收治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法定甲、乙类传染病及其他需要住院治疗的新发传染病病人由经批准设置的综合医院传染(感染)科、各市传染病医院和县(市)综合医院传染病分院负责收治。未经许可,其它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擅自收治此类病人。市级传染病医院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提高对产妇及有其它疾病的传染病病人的收治能力和水平,暂有困难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有关医疗机构临时收治。传染病收治机构实行属地管理。各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在8月30日前将传染病收治机构名录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同时报我厅医政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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