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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民政厅关于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吉民发〔2005〕16号)


各市、州、县(区)民政局:

  为强化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规范其会计核算,提高其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2004年8月18日印发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决定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管理的民间组织均属于民间非营利组织,为有效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范民间组织财务管理,我厅对2004年7月12日下发的《关于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吉民发[2004]37号)相关内容做如下调整和补充: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民间组织会计人员培训工作,并采取措施,加强指导,促进民间组织财务管理逐步规范。鉴于财务监督检查工作专业性很强,登记管理机关在实施年度检查时,民间组织应继续提交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以避免财务检查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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