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乡老复员军人中的残疾军人调整等级,可随时报批,审批时限为30个工作日。
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民兵民工审批时限为90个工作日。
五、认真贯彻落实残疾抚恤政策
新
《条例》对残疾军人的残疾抚恤,增加了一些新内容,体现了国家对残疾军人的关心的照顾。各地在执行中应特别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认真做好
《条例》颁布前退出现役患精神病的退伍军人的残疾评定工作。对于这部分要求评残的退伍军人,须由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向乡、镇(街道)或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在部队期间治疗的原始病历(或档案记载),由县(市、区)、市(州)逐级申报,省统一组织到指定医院鉴定。
二是认真做好新接收的退出现役残疾军人的复核工作。这部分残疾军人,必须出具本人户口或身份证、原部队核发的《残疾军人残情鉴定表》、《残疾军人批准表》原件(2005年3月以后评残的要出具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统一监制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及《残疾军人证》,填写《残疾人员审批表》和《抚恤卡片》,由市(州)统一组织残情复检,并签署复查意见后,报省民政厅优抚处审核。
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等级的,县(市、区)民政部门逐级申报,由省民政厅认定和评定。伤残抚恤金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发放。
三是认真做好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认定工作。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其遗属应提供必要的依据,并由民政助理、县(市、区)优抚工作人员和当地医院有关医务人员共同负责认定工作并出具相关证明。如有异议,由市、州残疾鉴定小组进行医学鉴定。
四是认真做好在乡老复员军人中残疾军人的生活保障工作。这部分残疾军人大多为因战致残,现在年事已高,病残情交加,多数残情加重,生活困难突出。各地要在进一步落实医疗政策和优待政策的同时,对七、八级(原三甲、三乙)残疾军人普遍组织一次残情检查,根据残情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残疾等级。
五是认真做好残疾军人的服务保障工作。目前,在乡残疾军人和破产及停产、半停产企业中的残疾军人,在配备假肢、病理鞋和医疗辅助器械时发生的交通、食宿费用难以报销,为了减少他们的负担,请各县(市、区)民政局定期派人到省假肢中心统一领取,然后在当地分别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