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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评残工作管理和残疾抚恤工作的通知


  三、完善评残工作制度

  一是严格评残工作程序。要坚持个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或单位申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初评,市(州)复核,省审批的评残工作程序。今后凡个人呈送的申报评残材料,县(市、区)民政部门一律不予受理。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将审批结果及材料,直接交给申报单位(或以挂号信形式通知和邮寄申报单位),不得直接交给本人。

  按省政府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各地呈报的评残材料,应先报省政府政务大厅(民政厅窗口),不得直接报送省厅优抚处。

  二是严格致残原因认定。申报单位评残意见中应包括致残时间、地点、原因等内容以及详细经过的证明材料(包括现场见证人提供的旁证材料),对于有异议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对致残原因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

  三是严格评残标准。各级民政部门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执行《评定标准》,不得搞迁就照顾。

  四是严格审批办法。县(市、区)和市、州评定调整残疾等级,应由优抚科(处)审核,并提出评定或调整等级建议,主管优抚工作的局长签字。省厅审批工作,五至十级由优抚处核准审批;一至四级由优抚处核定,主管厅长审定签字。

  五是严格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做到评残标准、程序、时限公开,增强评残工作的透明度。同时,要建立公示制度,将评残结果通知申报单位,并在本单位公示,以便于群众监督。

  四、严格评定残疾的权限、时限

  一是审批权限。新《条例》施行后,根据民政部对各类残疾人员证件必须由省民政厅统一核发的要求,原《吉林省民政厅关于下放部份评残审批手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吉民文[1992]137号)文件废止。残疾军人新评、补评、调整等级和新接收残疾军人不再由各市(州)审批。各地需要新评、补评、调整等级的各类残疾人员,按本通知要求逐级申报,由省厅统一审批。

  未纳入行政编制管理的铁路警察评残和调整等级,驻吉铁路公安处按要求直接报由省厅优抚处办理残疾鉴定和审批。

  二是审批时限。省厅鉴定和审批安排在每年1、2、3季度末进行,各地评残材料务必于前三季度的后一个月的20日前上报省政府政务大厅(民政厅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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