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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评残工作管理和残疾抚恤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评残工作管理和残疾抚恤工作的通知
(吉民发〔2005〕20号)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新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发[2004]195号,以下简称《评定标准》),切实加强全省评定残疾工作的管理和残疾抚恤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新《条例》和《评定标准》的学习

  各地要组织基层民政干部、特别是优抚干部和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条例》和《评定标准》的有关内容,深刻理解《条例》精神,掌握运用新《条例》和《评定标准》的各项规定。同时,要将在执行新《条例》和《评定标准》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研究,提出解决的办法,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省厅优抚处反馈。

  二、建立残疾鉴定机构

  残疾鉴定技术性强,是做好残疾等级评定的关键。各市、州要选择一所科类齐全、医疗技术水平较高、设施完备的医院,作为残疾鉴定指定医院,并依托医院成立残疾鉴定小组。鉴定小组由3至5名具有高、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同科目的医务人员和民政局主管局长及优抚科(处)有关人员组成,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名,组长和副组长分别由民政局主管局长和医院主管医疗的院长担任。根据残疾鉴定的需要,也可临时聘请其它医院的有关专家参与鉴定。残情医学鉴定结论,必须经担任鉴定小组副组长的医院方领导签字,并加盖评残鉴定小组或医院的印章。

  请各市州务于5月底前建立起残疾鉴定小组,并将组成人员名单报省厅优抚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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