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关于提高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收养人员生活费标准的通知
(吉民发〔2005〕5号)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了保障全省社会福利事业单位集中收养人员的基本生活,体现党和政府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关心,经省政府批准,决定提高市(州)、县(市区)光荣院、社会福利院、社会精神病院收养人员生活费标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后的生活费标准
对市(州)、县(市区)光荣院、社会福利院、社会精神病院收养人员生活费标准的调整,由同级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在吉民发(1994)44号文件规定的相关标准基础上,按50%左右的幅度增长。各地现实际执行标准,如高于此标准,可按现实际标准执行。
二、提高标准所需经费来源
提高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收养人员生活费标准所需经费,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由当地财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