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民政事业单位安全监管(管理)的通知
(吉民发〔2005〕6号)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厅属事业单位及各相关处室:
《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吉政发〔2004〕45号)已经印发全省,其中对全省民政部门所属各类民政事业单位安全监管提出了明确要求,经厅党组研究决定,特对全省民政系统事业单位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所承担的安全监管(管理)职责负总责。
二、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明确各级民政部门应承担的安全监管(管理)责任。其中,主体责任指各地民政局对所属事业单位日常工作及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所应承担的直接责任;领导责任指各地民政局对本机关及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安全工作所应承担的责任;管理责任指各地民政局对所属事业单位所应承担的日常管理责任;监管责任指各地民政局对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安全工作依法承担的包括行政处罚在内的监督管理责任。
三、各地民政部门要依法认真履行职责,不断强化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意识,抓紧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安全监管(管理)责任制,切实把安全监管(管理)职责落实到人,落实到位。
四、农村敬老院要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敬老院院长为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敬老院防火、防盗、饮食卫生等各项规章制度,消防设施齐全,确保正常使用,遇有六级风以上应当禁火;房间内禁止使用电器取暖,禁止使用大功率电器,禁止私拉电线;敬老院院舍设计要符合老年人生理特点,走廊、过道安装横向扶手,确保老人行走安全;实行值班值宿制度;各乡镇民政局每季度要检查一次敬老院安全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
五、优抚事业单位要加强安全保卫工作的领导,成立相应组织,形成一把手工程。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职工和服务对象的安全教育,提高防护能力。荣复军人医院,在加强对医护人员、在院荣军安全教育和管理的基础上,建立荣军管护网,疗区要有医护人员负责安全事宜。加强易燃、易爆制剂和化学药品以及食堂、水源的管理,防止发生意外事故。要提高医疗技术和水平,杜绝医疗事故的发生;光荣院要加强火炕取暖的管理,大风天要小心用火,确保安全。用电取暖的单位,要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对电线老化、漏电、不安全的设施进行更新,不得超负荷运转。院民外出要有专人负责;烈士陵园要加强对所辖林区的安全防火工作,加大巡查力度,防火期要成立执勤小组。要教育烈士后人增强防火意识,杜绝在林区内烧纸。此外,要加强对烈士事迹展室及革命文物的安全、防盗工作,每次开馆后都要进行一次安全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