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8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粤人发〔2008〕148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今年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时间
(一)全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省直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评审材料的时间为8月16日至9月15日;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材料时间,待高级会计师资格专业知识考试成绩公布后,另文通知。省直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材料的时间,参照省直中级评委会受理材料的时间执行。
各市县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评审材料的时间为8至10月,具体时间由各市人事局确定。
(二)全省各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于10月份开展评审活动,12月31日前完成。
二、申报评审条件和有关政策
今年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继续执行1998年以来我省颁布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和《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关于我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贯彻执行粤人发〔2003〕178号文的通知》(粤人发〔2004〕108号)、《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等文件的规定。对省外来粤人员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从中央部委、外省(市)和军队,通过组织调动、转业安置或个人自主来粤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根据我省的职称政策,申报评审高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其在省外(军队)通过人事部门授权的评委会评审(或国家规定的考试)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可作为在我省申报评审的有效依据。
(二)上述人员参加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除按资格条件及相关政策规定提交申报评审材料外,应提交个人人事档案内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对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或考试报名发证审批表(复印件)以及单位聘用评价意见。其中自主流动来粤人员还须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和省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鉴定证明,供各级人事部门和评委会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