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开展2008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
(粤人发〔2008〕48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人事部《关于开展2008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8〕11号)精神,现就做好2008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把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工作作为实施人才强省战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广东,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各地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条件和程序推荐人选,切实将那些长期辛勤工作在专业技术和高技能工作岗位并取得了突出贡献,其业绩、成果和贡献为国家和社会认可的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选拔上来。
二、从专业技术岗位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要严格按照《广东省选拔和推荐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试行办法》(粤府办〔2002〕17号)和国人部发〔2008〕11号文规定的条件、程序进行。推荐的人选必须是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人员,推荐的主要依据是近几年来取得的专业技术业绩、成果和贡献,其业绩、成果和贡献必须得到本地区、本系统同行专家的认可。要重点选拔在科研、管理等专业技术岗位上表现突出的优秀创新型人才。符合条件的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可优先推荐。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党政领导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党、政、群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人选推荐。选拔过程中,必须组织专家进行评议,专家评议没有通过的,亦不得作为人选推荐。要杜绝论资排辈、“轮流坐庄”、平均主义等不正之风,确保推荐人选的质量。
三、人事部将2008年享受政府津贴人员的选拔范围扩大到高技能人才,各地区和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关于高技能人才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的意见》(国人厅发〔2008〕14号)规定的条件、程序进行选拔推荐,要通过人选的选拔推荐,不断营造有利于高技能人才成长、发挥作用的良好环境,培养和造就一大批具有高超技艺和精湛技能的高技能人才,充实和壮大我省人才队伍。
高技能人才选拔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