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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开展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开展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通知
(苏卫医〔2004〕77号)


各市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护士执业考试与护理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轨的通知》(卫办人发〔2002〕118号),现将今年护士执业注册工作通知如下:

  一、2004年度护士执业证书发证及首次注册

  (一)发证对象:护士执业考试与护理专业初级(士)考试并轨后,经全国护理专业初级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证书者;符合《办法》及《关于200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3〕42号)规定的具有普通高等院校护理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免考生。

  (二)注册条件:上述人员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专业技术工作,均可依照规定程序向执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并进行注册。凡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并经注册后,方可从事护士工作。

  (三)发证机关和注册机关:

  发证机关: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注册机关:县属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的护士在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市属、区及其它医疗卫生机构的护士在所在地的省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部、省属医疗卫生机构的护士在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四)注册程序:

  1、统计领表。各有关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当地注册机关为本单位申请注册护士领取《护士首次注册申请表》及《护士注册健康检查表》。

  2、准备材料。护士执业注册申请者按提交材料要求备齐注册所需材料并装订成册,交给所在单位。外省(市、自治区)考生及本省异地执业考生回原考试地点办理《护士执业证书》。

  首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者须向注册机关提供以下材料:

  ⑴《护士首次注册申请表》;

  ⑵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成绩单(验原件交省厅复印件);

  ⑶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证书(验原件交省厅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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