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申请省民营科技园以自愿为原则。
申请省民营科技园由园区所在的地方人民政府向省科技厅提出。
第八条 设立省民营科技园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纳入地方科技发展计划,有明确的民营科技园发展方向、规划和计划;
(二)园区建设已经有一定的规模和面积;
(三)有一定数量的企业进园,并且以民营科技企业为主;
(四)已建立健全的园区管理机构。
第九条 申报省民营科技园必须向省科技厅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东省民营科技园申报书;
(二)民营科技园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
(三)民营科技园所在地政府对建设和发展民营科技园的相关扶持政策、措施等配套材料;
(四)其它相关材料。
申报材料一式十份,由地级以上市科技行政部门初审后报省科技厅。
第十条 省科技厅成立专家工作组,对申请建园单位的条件及基础进行论证、评审和考核。省科技厅根据专家工作组审核意见,对申请的园区进行审查,并在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对省民营科技园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科技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民营科技园的总体发展规划;
(二)对各民营科技园发展方向、规划等实施情况进行指导;
(三)研究和制定扶持省民营科技园发展的政策;
(四)推动民营科技园的创新体系、服务体系的建设;
(五)组织开展国内外民营科技园及与其他科技园区的科技合作和交流;
(六)受理和承办省新建民营科技园的申报、认定工作。
第十二条 当地科技行政部门对民营科技园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对民营科技园发展方向、规划等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申报省民营科技园的初审工作;
(三)协助民营科技园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合作,协助园区引进人才和项目;
(四)指导和协助民营科技园申报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成果鉴定、奖励等;
(五)扶持民营科技园建立信息网络平台和技术开发中心、创业服务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技术交易中介机构等创新和服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