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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广东省重奖中国专利奖获奖企事业单位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广东省重奖中国专利奖获奖企事业单位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知规[2003]82号)


各地级以上市知识产权局,省直有关单位:
  《广东省重奖中国专利奖获奖企事业单位实施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由我局予以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广东省重奖中国专利奖获奖企事业单位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粤发[2003]4号),激励我省广大企事业单位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提高我省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拥有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政府重奖每届我省获得中国专利奖的企事业单位,凡广东省辖区内的获奖企事业单位,均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各种奖励措施。

  第三条 凡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予以每项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凡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予以每项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省财政设立每两年一届“中国专利奖奖励”专项预算。

  第五条 每届中国专利奖公布授奖决定后,省知识产权局将我省获奖企事业单位名单报送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确认并核拨奖励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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