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部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各有关高校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省部产学研结合工作,营造和搭建省部产学研合作的良好环境和平台,探索省部产学研合作的新模式、新机制,高效有序地引导部属高校加强与广东省各地区、各类科技园区和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促进部属高校科技成果到广东转化,决定开展广东省教育部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建设工作,现将《广东省教育部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广东省教育部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2: 《广东省教育部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申报书》
二00七年一月十八日
附件1:
广东省教育部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广东经济社会发展合作协议》和《广东省人民政府、教育部关于加强产学研合作提高广东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粤府[2006]88号)的精神和要求,为更好地鼓励教育部直属高校和其它国家重点建设高校(以下简称部属高校)到广东开展科技创新及成果转化工作,建设创新型广东,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高等学校为技术依托、产业化为目标的广东省教育部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加速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教育部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省部产学研示范基地)是指具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条件和技术创新氛围,能够为技术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提供资金、场地以及相关配套措施,并在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和自主创新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的地区、园区或企业等。
第三条 开展省部产学研示范基地建设工作,是推进广东省产业界与部属高校合作的一项重要措施,目的是营造和搭建省部产学研合作的良好环境和平台,引导部属高校加强与广东省各地区、各类科技园区和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构建区域或领域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促进部属高校科技成果到广东转化,提升广东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探索建设高水平大学和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的经验和做法。
第四条 省部产学研示范基地由广东省教育部产学研结合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部产学研办)组织认定和考核。
第二章 认定对象与条件
第五条 省部产学研示范基地的认定对象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一、省部产学研结合示范市、区和镇。主要指具有一定的产学研合作基础,并取得了较好合作成效,在产学研合作方面有长远发展规划、具体实施方案和较完善配套措施的市、区和镇。
二、省部产学研结合研发基地。主要指由部属高校与广东的企业、研究院所或地方政府联合建立的产学研结合研发中心、科技创新平台或研究院。
三、省部产学研结合产业化基地。主要指与部属高校开展产学研结合,承担了部属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并具备了规模化生产条件的广东企业或科技园区。
第六条 省部产学研示范基地的认定条件
省部产学研示范基地必须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条件,在资金、场地、人才、技术创新氛围以及相关配套措施上能够支撑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具体要求如下:
一、省部产学研结合示范市、区和镇认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