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项目承担者在完成任务、做好总结的基础上,应按产学研办公室规定的材料格式,向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和数据;
(三)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审查全部验收资料及有关证明,合格的向产学研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
(四)产学研办公室批复验收申请,主持或委托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组织验收,同时也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组织验收或评估;
(五)产学研办公室批准项目的验收结果。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者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验收文件、资料,以及一定形式的成果(样机、样品等),供验收组织或评估机构审查:
(一)项目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
(二)产学研办公室对项目的批件或有关批复文件;
(三)项目验收申请表;
(四)项目研发工作总结报告;
(五)项目研发技术报告;
(六)项目所获成果、专利一览表(含成果登记号、专利申请号、专利号等);
(七)样机、样品的图片及数据;
(八)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或监测报告及用户使用报告;
(九)建设的中试线、试验基地、示范点一览表、图片及数据;
(十)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
(十一)项目经费的决算表:
(十二)项目验收信息汇总表。
第二十条 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在组织项目验收时,可临时组织项目验收小组,有关专家成员由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提出,并经产学研办公室批准后聘任。
参与项目验收工作的评估机构,应遵照《
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方式和验收活动安排,应在验收工作开始前15日由组织验收部门通知被验收者。
验收小组/评估机构应对验收结论或评价的准确性负责,应维护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和保守其技术秘密。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组织实施管理机构根据验收小组/评估机构的验收意见,提出“通过验收”或“需要复议”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建议,由产学研办公室审定后以文件正式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