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专项资金要与其它资金来源统筹安排,单独立项核算。
(三)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专款专用。
(四)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向产学研办公室报送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完成进度报告。年度报告将作为以后年度申报专项资金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一)省级财政、审计等监督部门要对项目的工作进展、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按照省政府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和省财政厅、审计厅、监察厅、人事厅共同印发的《广东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粤财评〔2004〕1号)的要求进行。产学研办公室要协助省级监督部门加强对项目单位管理使用专项资金情况的检查,及时反映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二)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行为,产学研办公室将收回部分或全部资金,并根据情况采取取消申报单位以后年度的专项资金申报资格等措施。
(三)项目(任务)因故中止,产学研办公室将根据具体情况收回部分或全部资金。
第十五条 在项目申报、审批、管理过程中,一切接触申报材料的单位和个人负有对申报项目保守秘密的义务。
第四章 项目的结题与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的组织工作,由产学研办公室或授权委托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组织进行。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以批准的项目申请书、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内容为考核的基本依据,对项目所取得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的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科技人才的培养和队伍的成长、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应做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程序,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项目验收工作需在合同完成后半年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