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专项资金一般每年申报一次。各单位根据产学研办公室发布的《广东省产学研省部合作专项资金申请指南》的要求,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填写《广东省教育部产学研结作项目申报书》报送产学研办公室,并附上对所申报项目有说服力的相关材料,如项目可行性报告、查新报告、财务报告、资质证明以及合作协议等,一式六份。
第九条 项目的审批
项目实行专家评审(评议)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制度。
(一)产学研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以评审(评议)或论证等方式进行审查,对专项资金项目及其预算提出意见。
(二)产学研办公室根据评审(评议)或论证意见进行综合平衡,并会同财政厅审定专项资金的支持项目及其预算后,报省部产学研结合协调领导小组审定后,下达专项资金通知。
(三)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通知一个月内与产学研办公室签订合同书或年度计划任务书
(四)经批准的项目及其预算一般不作调整,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进行调整时,应按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条 项目经费的拨付
专项资金项目及其预算确定后,由产学研办公室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需纳入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范围的款项,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承担单位属市县单位的,由省财政厅向其所属地级以上市财政局下达预算追加文件,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收到文件后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支付。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由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由项目承担单位行使使用权。
第十二条 项目形成的成果属国家和项目承担方所有。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总结和申请验收。所取得的技术成果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首先在广东实现产业化或推广应用。特殊项目成果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及其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一)承担单位根据确定的当年支持项目及其预算,制定科技基础性工作项目实施计划,严格组织管理,并为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