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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务厅、广东省科技厅、广东省教育部产学研结合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产学研省部合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广东省教育部产学研工作的开展,主要包括:

  (一)组织部属高校和省属重点建设高校的科技成果在广东转化。

  (二)部属高校和省属重点建设高校与广东企业、科研机构、高校联合开展的科技攻关、技术创新和产业化项目;支持部属高校与我省合作承担国家重大科技计划、产业化计划、技术改造计划等项目。

  (三)部属高校与广东企业、科研机构、高校联合建设的企业研发(工程、技术)中心、行业技术创新平台、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等创新体系建设;支持部属高校在广东建立研究开发机构。

  (四)部属高校在广东的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民营科技园等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基地。

  (五)部属高校为广东企业、科研机构、高校培养创新人才和学术交流活动。

  (六)省委、省政府及省部产学研结合协调领导小组确定需要支持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按照批准的项目(任务),一般性项目采取一次性补助的支持方式;每个项目的支持额度原则上不少于50万元;重大项目采取连续支持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

  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项目费、科技交流活动费和组织管理费。项目费主要用于开展科技基础性工作发生的相关支出,主要包括:原材料及标(样)本购置费、仪器设备购置费及相关业务费等,项目费由项目(任务)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科技交流活动费主要用于学术交流活动以及部属高校与我省的各种合作交流活动;组织管理费主要用于开展项目评审(评议)、监督检查、会议及调研等工作发生的支出,组织管理费按有关规定控制在5%以内。支出预算经省财政厅核定后,由产学研办公室具体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 产学研办公室根据广东科技发展的需要和省部合作的要求,制定并发布年度《广东省产学研省部合作专项资金申请指南》。

  第八条 项目的申报

  (一)申报的项目必须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并经过科学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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