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务厅、广东省科技厅、广东省教育部产学研结合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东省产学研省部合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财教[2006]180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科技局、各有关高校:
为贯彻全国科技大会精神和中央关于全面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要求以及我省自主创新大会精神,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与教育部联合签署的《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广东经济社会发展合作协议》,《广东省人民政府教育部关于加强产学研合作提高广东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粤府[2006]88号)规定,从2006年起,广东省财政设立广东产学研省部合作专项资金。
根据省政府《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府〔2006〕37号)的精神,为了保证专项资金的规范管理和有效使用,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科技厅和广东省教育部产学研结合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制定了《广东省产学研省部合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务厅
广东省科技厅
广东省教育部产学研结合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广东省产学研省部合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产学研省部合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教育部直属高校和全国其他重点院校(以下简称部属高校)参与支持创新型广东建设,加快我省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高等学校为技术依托、产业化为目标,产学研结合的新型科技创新体系,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为省财政拨款。由省财政每年投入不少于1亿元,并根据省部合作的需要逐年增加。其年度预算总额,根据开展产学研工作的合理需要和进展情况,由广东省教育部产学研结合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产学研办公室)商省财政厅研究后报省政府审批确定。广东省产学研省部合作专项资金由产学研办公室牵头负责,并会同省科技厅组织实施。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要围绕广东科技发展布局和重点,要符合省部产学研合作的重点领域,坚持目标明确、突出重点、程序规范、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