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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科技强省的决定

  科研机构自办的科技集团、科技型企业是科研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基地和载体。科研机构内部二级经济实体可改制为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混合所有制科技型企业。

  6.建立现代科研院所管理制度。公益类型科研机构要按照非营利科研机构模式进行运行与管理,实行所长负责制、学术委员会咨询制和职工代表大会监督制,全面推行聘用制,建立开放、流动、竞争、协作和人员能进能出的新型现代科研院所制度。有条件的要探索实行理事会决策制。鼓励公益类型科研机构加强应用基础研究,面向社会开展有偿服务和科技成果转化。省财政部门对经重新核定编制的公益类型科研机构应逐步增加人均事业经费。

  7.进一步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要成为行业技术创新的龙头。加强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的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大型企业组建研究开发院,从事核心技术、关键技术和公共技术的研究。投入省级研究开发院的建设费用可列为研究开发经费。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大型企业组建省级研究开发院的管理办法。

  吸引世界500强企业和境外其他有实力的公司来粤设立研究开发机构,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国际科技合作产业基地,鼓励外资研究开发机构与我省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研究开发活动,联合创建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科技开发基地。驻粤外资研究开发机构可申请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外资企业研究开发机构进口的实验仪器设备可为地方提供有偿服务。

  8.加强高等学校的科技创新,推进产学研结合。支持在高等学校建立一批国家级和省级的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和科研基地,加强有我省特色和优势的基础性研究,促进原始性创新。重点支持一批有优势和特色的高等学校研究机构,促使其成为科技持续创新基地。支持大学科技园建设,大学科技园可参照执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有关管理办法。鼓励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联合创办研究开发机构,加强技术协作,建立技术研究开发战略联盟。

  9.建立激励机制,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改革分配制度和奖励制度,实行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相结合的薪酬制度。科技职务成果进行转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号),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该项目成果所占股份20%的股权,或享有不低于转让所得税后净收入20%的收益。科技项目的立项要全面引入竞争机制,逐步实行课题制,重大科技项目要实行招标投标。境内外组织(包括民间组织)和个人以多种形式创办的民办科研机构,具备条件的可认定为省级科研机构。民办科研机构按《关于〈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粤科政字〔2002〕140号)进行管理,享受《关于民间组织税收征管及票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3〕140号)的优惠政策。科技人员创办民营科技企业或进入民营科技企业工作,经批准可以保留公职两年。高等学校在校研究生、本科生创办民营科技企业可保留学籍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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