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考核办法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考核一次。
第十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考核条件与认定条件相同。
第十五条 待考核的高新技术企业应按照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系统的要求,认真按填写说明如实录入相关内容,生成上报软盘,打印出完整的《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考核申请书》,并提供本办法第七条所列的附件。
第十六条 申请考核的企业将申请考核材料和申报软盘报送所在市科技局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或省直有关单位。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或省直有关单位负责对待考核的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考核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步考核意见后,将企业申请考核材料(一式二份)和申报软盘(一式一份)于企业到期考核当年前1个月报送省科技厅。
第十八条 省科技厅对考核结果进行确认。考核结果分为合格、限期一年整改和取消资格三种。省科技厅于申报的下一个月下达考核确认文件。
第十九条 经考核,合格企业换发《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可继续享受优惠政策;限期一年整改的企业在整改期内可享受优惠政策,整改期满仍未合格的企业取消资格;取消资格的企业不再享受优惠政策。
第四章 更名办法
第二十条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若因合并、分立、转制等原因,企业名称发生变更,需及时办理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随时受理,由省科技厅审批。
第二十二条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的企业应按照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系统的要求,认真按填写说明如实录入相关内容,生成上报软盘,打印出完整的《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申请书》,并提供以下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