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各地市科技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负责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审核、推荐和协助做好日常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办法
第五条 申请认定的企业必须符合《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见附件)。
第六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一般每年3次,分别在3月、7月和11月进行。按企业自愿申请,市科技局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或省直有关单位审核,省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省科技厅认定四个步骤进行。
第七条 申请认定的企业应按照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系统的要求,认真按填写说明如实录入相关内容,生成上报软盘,打印出完整的《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提供以下附件:
㈠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㈡企业前一个会计年度的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和资产负债审计报告(11月申报的需另外提供当年报告);
㈢高新技术产品的成果、技术知识产权归属及标准、质量等证明性文件;
㈣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的产品,须附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批准证明。
第八条 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将各项申报材料和申报软盘报送所在市科技局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或省直有关单位。
第九条 各市科技局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或省直有关单位对基本符合要求的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在审查意见栏上作出具体的审核意见,并将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二份)和申报软盘(一式一份)于3月5日前、7月5日前、11月5日前分3批次报送省科技厅。
第十条 省科技厅组织省专家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的具体规定和要求进行评审,省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论是省科技厅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综合各方面的意见进行认定,于申报的下一个月下达批准文件,颁发《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和省政策规定的优惠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