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考核和更名办法》的通知
(粤科高字〔2005〕101号)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粤发[1998]16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科技强省的决定》(粤发[2004]12号)精神,加强技术创新,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加快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现将《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考核和更名办法》(2005年7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考核和更名办法
(2005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粤发〔1998〕16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科技强省的决定》(粤发〔2004〕12号)精神,加强技术创新,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加快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结合本省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分为开发型和生产型两类:
㈠开发型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研究、开发方面投入较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主要依靠企业自身的研究开发成果,或应用企业外的科技成果进行后续技术开发与产品开发,获得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或产品,形成生产能力以及为高新技术产业服务的企业。
㈡生产型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主要采用高新技术成果,形成高新技术产品规模生产的企业。
其他类型的高新技术企业,属于国家和省鼓励发展范围的,其认定另做规定。
第三条 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考核和更名工作。并聘请一批工程技术、管理、经济、法律和评估等方面的专家,组成非常设咨询机构――省高新技术企业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企业进行综合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