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两个密集型”企业及产品认定实施办法
(2005年6月16日 粤科高字[2005]69号)
第一条 为了积极引导和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发展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企业(以下简称两个密集型企业),优化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技术结构,推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经主管部门批准,在本省开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生产性企业,凡属技术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的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广东省“两个密集型”企业及产品的认定工作。并聘请一批工程技术、管理、经济、法律和评估等方面的专家,组成非常设咨询机构――省两个密集型企业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企业进行综合评审。
第四条 各地市科技局负责“两个密集型”企业及产品的审核、推荐和协助做好日常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申请认定“两个密集型”企业及产品的单位,须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⒈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⒉从事《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内的产品和经认定的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包括技术服务)的企业(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或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⒊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⒋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科技人员,并且是本企业的专职人员;
⒌有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或部门,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包括相当于同等学历的科技人员在内,下同)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高新技术服务的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5%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⒍年销售收入1500万元以上,技术性收入和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年销售收入的50%以上;
技术性收入是指由两个密集型企业进行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和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以及中试产品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