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优先支持的范围
(1)电子信息、生物医学、光机电一体化、先进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的高新技术产品和用高新技术嫁接改造传统产业及向基础产业、支柱产业渗透的新产品;
(2)与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发展相关的新产品;
(3)在节约能源、原材料,综合利用资源,降低环境污染等方面有显著效益的新产品;
(4)具有替代进口、出口创汇,以及满足国内市场急需和有效供给的新产品;
(5)在国内、外专利和发明成果基础上开发和创新的新产品;
(6)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或装备进行创新的重大新产品;
(7)其它具有较大科学和经济价值的新产品。
三、所得税优惠原则
(1)企业开发新产品,从产品设计―研制―技术工艺调整―定型投产全过程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包括投产后发生的费用),统称新产品研究开发费,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
(2)企业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计入管理费用,在年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计税工资予以纳税调整;
(3)盈利企业的新产品研究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规定据实列支外,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增长未达到10%以上的,不得抵扣;其抵扣额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可就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部分,予以抵扣;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抵扣;
(4)亏损企业发生的新产品研究开发费,只能按规定据实列支,不实行增长达到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5)企业为研制开发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四、新产品研究开发费范围
本办法所称新产品研究开发费是指企业研究开发国家级新产品或省级新产品(含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
(2)购买研究开发设备、测试仪器(指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内的,超过10万元的按购置固定资产处理)支出及调试、安装费;
(3)技术图书资料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