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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新产品研究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操作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新产品研究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操作办法》的通知
(粤科成字71号)


广州、深圳及各地级市科委、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52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现定》(粤发4号),为鼓励企业技术开发费用的投入,促进企业技术进步,贯彻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特制定《广东省新产品研究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操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新产品研究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操作办法》

广东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一日

广东省新产品研究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操作办法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52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粤发4号)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广东省新产品研究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操作办法。

  一、新产品的标准和条件

  (1)本办法所称的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型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老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改进型产品;
  (2)为了更好地引导企业新产品开发工作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方向,满足国家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的需要,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所得税优惠的产品,必须是列入国家级或省级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的新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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