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税务机关对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真实性要认真核实,发现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当地税务部门会同当地科技部门联合将名单层报省地税局和省科技厅,并说明相关不符合条件情况。由省地税局会省科技厅核实真实性后作出处理(有关资格、项目认定权限属于市有关部门负责的,则由有关市地税机关会同同级科技部门处理)。经核实确实不符合条件的,应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已享受了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由税务机关依法追回当年度已减免的税款,并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申报材料要求
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时应提供以下材料:①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件(或考核合格和限期整改文件);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④更名文件(如企业名称发生变更时提供);⑤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新产品研究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要求向地税部门提供的材料包括:①省科技厅下发的《许昌一、研究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项目名单》;②已批准的《新产品研究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项目申请表》(格式见附件3);③新产品研究工程技术人员名单(格式见附件4);④新产品技术开发费汇总表(格式见附件5);⑤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开支项目明细表;⑥更名文件(如新产品研究开发单位发生变更时提供);⑦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附件:1、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考核和更名办法(略)
2、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3、广东省新产品研究开发费抵扣所得税项目申请表
4、新产品研究开发工程技术人员名单
5、新产品技术开发费汇总表
附件2
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一、 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㈡从事《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内的产品和经认定的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包括技术服务),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
㈢年销售收入1500万(开发型500万)以上,自主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年销售收入(含技术性收入)应占企业年销售收入的60%以上;
㈣销售利税率高于同行业的平均水平,且上年度的销售利税率不低于10%;
㈤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投入占年销售收入的5%(开发型8%)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