㈣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科普基地进口自用科普影视作品的办理
㈠经认定的科普基地进口的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必须符合《办法》第四条的要求。其办理程序是:
⒈经认定的科普基地提出申请,附带进口影视作品的合同、协议(含中文译本)和科普基地认定批准文件等相关资料报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科技行政部门,地级以上市科技行政部门应在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决定。
⒉省科技行政部门、省新闻出版部门自收到初审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
⒊省科技行政部门应当在批准后1个月内向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专员办事处、科学技术部和新闻出版总署备案。取得享受税收优惠资格的科普基地,需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的,应按海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备案。
⒋对经认定的进口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时,科普基地须持进口科普影视作品批准文件、其他证明文件以及海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向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海关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
⒌经认定的科普基地在每年一度的年检中如不合格者,在取消享受科普税收优惠政策资格后,其进口的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不能享受科普税收优惠政策。
㈡进口自用科普影视作品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年限截止至2005年底前。
附件⒋
编号:
广东省享受科普税收优惠政策
科普基地申报表
申报单位名称:
申报单位联系人及电话:
通信地址(邮政编码):
上级主管部门:
主管部门联系人及电话: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二○○四年六月
填 写 说 明
1. 填写申请书内各项内容应如实填报,表述明确,字迹工整。
2. 申报书规格为A4纸,可以打印,一式10份(需盖申请单位公章),并附软盘。项目申请单位应按规定程序递交申请书和软盘。
3. 申报书中有关项目页面不够时,可加附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