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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等关于印发《广东省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⒌经认定的科普基地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省科技行政部门对科普基地认定的批准文件、其他证明文件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享受《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㈤省科技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省国家税务部门、省地方税务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对经认定的科普基地每年进行一次年检。不合格者,取消其享受科普税收优惠政策资格,并将有关情况向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科学技术部备案。
  三、党政部门开展科普活动的认定
  县及县级以上(含县级市、区等)的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科协、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开展科普活动需申请享受《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的,必须符合《办法》第二条的要求,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㈠符合举办科普活动规定的地方党政部门等单位,应当在活动举办1个月前,向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科技行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科普活动批件、科普活动方案等相关文件。
  ㈡接受申请后,地级以上市科技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应当负责活动的现场监督和过程管理。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主办单位应当将科普活动总结报告以及相关证明材料、资料报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科技行政部门审核。地级以上市科技行政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上报省科技行政部门。
  ㈢省科技行政部门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在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并在批准后1个月内向省财政部门、省国家税务部门、省地方税务部门、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专员办事处和国家科学技术部备案。
  ㈣对经认定的科普活动申请免征门票收入营业税时,主办单位须持科普活动认定批准文件、其他证明文件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享受《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科普基地捐赠扣除的办理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对科普基地的捐赠,必须符合《通知》第四条规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0%以内的部分提出申请扣除的,须提供如下材料:
  ㈠科普基地认定批准文件;
  ㈡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出具的捐赠资金票据和资金用途的书面证明;
  ㈢接受捐赠的科普基地开具的收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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