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综合类科技报纸和科技音像制品的认定
㈠省新闻出版部门根据新闻出版总署每年提出的《综合类科技报纸名单》,对符合条件的综合科技类报纸办理认定手续,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办理增值税先征后返审核退付,并将有关综合科技类报纸的增值税退付申请批复抄送省科技行政部门备案。
㈡省新闻出版部门对符合《通知》规定范围的科技音像制品办理认定手续,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办理增值税审核退付手续,并将有关科技音像制品的增值税退付申请批复抄送省科技行政部门备案。
㈢综合类科技报纸和科技音像制品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年限截止至2005年底前。
二、科普基地的认定
㈠申请享受科普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的科普基地,必须符合《办法》第二条第2点所规定的条件。
㈡符合申请认定为科普基地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等单位,须经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科技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科技行政部门审批。
㈢申请单位须提供以下材料:
⒈填写《广东省享受科普税收优惠政策科普基地申报表》(一式十份,电子文档软盘一份),该表格可在省科技厅网页www.gdstc.gov.cn上下载。
⒉申请单位基本情况材料(一式十份,电子文档软盘一份)。
⒊证明符合认定条件的有关材料(一式一份):
⑴开展科普活动,有稳定的科普活动投入的书面证明;
⑵科普设施、器材和场所的书面证明;
⑶开展科普活动时间的书面证明;
⑷内部常设科普机构、专职科普工作人员的书面证明;
⑸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科普工作计划的书面证明。
㈣申报和认定程序:
⒈申请单位将所需材料报主管部门加具意见、公章后,把申请书、证明材料等报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科技行政部门初审。
⒉地级以上市科技行政部门应当在自受理科普基地认定申请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地级以上市科技行政部门经审核同意后,统一报省科技行政部门审批。
⒊省科技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决定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单位情况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同意认定的决定。
⒋省科技行政部门应当在批准后1个月内,向省财政部门、省国家税务部门、省地方税务部门、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科学技术部备案。取得享受税收优惠资格的科普基地,需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的,应按海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