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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等关于印发《广东省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广东分署、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关于印发《广东省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粤科政字〔2004〕172号)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财政局、地税局、新闻出版局、国税局,广州、深圳、拱北、汕头、黄埔、江门、湛江海关,省科普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国家级、省级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我国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55号)和《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3〕416号)的文件精神,我省制订了《广东省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⒈广东省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⒉《财政部、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我国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55号)(略)
  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3〕416号)(略)
  ⒋广东省享受科普税收优惠政策科普基地申报表
  ⒌广东省党政部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科普活动申报表
  ⒍广东省享受科普税收优惠政策科普基地评价验收标准(略)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新闻出版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二○○四年十月十八日

  附件⒈
  广东省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我国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55号,以下简称《通知》)和《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3〕416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认定和办理工作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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