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局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对申请更名的高新技术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后,将企业申请更名材料(一式三份)和申报软盘(一式一份)报送省科技厅。
第二十五条 经审核批准更名的高新技术企业换发《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分期(批)下达。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高新技术企业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或拒报考核和统计等材料的,将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第二十七条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若发生变更经营范围、转业等情况,应重新申请认定。
第二十八条 广州市、深圳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办法。
第二十九条 广州市、深圳市应于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将其认定和考核的高新技术企业情况汇总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原广东省科委颁发的《
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考核办法》(粤科高字[1999]86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一、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从事《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内的产品和经认定的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包括技术服务);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
(三)年销售收入1500万(开发型500万)以上,自主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年销售收入(含技术性收入)应占企业年销售收入的60%以上;
(四)销售利税率高于同行业的平均水平;且上年度的销售利税率不低于10%;
(五)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投入占年销售收入的5%(开发型8%)以上;
(六)全员劳动生产率20万元/人.年以上;
(七)有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或部门,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开发型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和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