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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颁发《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考核和更名办法》的通知(2001修订)[失效]

  第十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考核条件与认定条件相同。
  第十五条 待考核的高新技术企业应按照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系统的要求,认真按填写说明如实录入相关内容,生成上报软盘,打印出完整的《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考核申请书》,并提供本办法第七条所列的附件。
  第十六条 申请考核的企业将申请考核材料和申报软盘报送所在市科技局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待考核的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考核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步考核意见后,将企业申请考核材料(一式三份)和申报软盘(一式一份)于每年三月十五日前报送省科技厅。
  第十八条 省科技厅对考核结果进行确认。考核结果分为合格、限期一年整改和取消资格三种。省科技厅于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下达考核确认文件。
  第十九条 经考核,合格企业换发《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可继续享受优惠政策;限期一年整改的企业在整改期内可享受优惠政策,整改期满仍未合格的企业取消资格;取消资格的企业不再享受优惠政策。

第四章 更名办法

  第二十条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若因合并、分立、转制等原因,企业名称发生变更,需及时办理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随时受理,由省科技厅审批。
  第二十二条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的企业应按照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系统的要求,认真按填写说明如实录入相关内容,生成上报软盘,打印出完整的《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申请书》,并提供以下附件:
  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⒉企业更名前、更名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⒊企业在相关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更名的证明文件;
  ⒋能够证明企业更名的其他附件。
  第二十三条 申请更名的企业将申请更名材料和申报软盘报送所在市科技局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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