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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颁发《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考核和更名办法》的通知(2001修订)[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考核和更名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7月22日 实施日期:2005年7月22日)废止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颁发《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考核和更名办法》的通知
(粤科高字[2001]266号)


各市科技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粤发[1998]16号),加强技术创新,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加快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我厅在原《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考核办法》基础上,重新修订了《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考核和更名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考核和更名办法》
  2.《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二00一年十一月二日

  附件1:
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考核和更名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粤发[1998]16号),加强技术创新,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加快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结合本省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分为开发型和生产型两类:
  ㈠开发型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研究、开发方面投入较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主要依靠企业自身的研究开发成果,或应用企业外的科技成果进行后续技术开发与产品开发,获得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或产品,形成生产能力以及为高新技术产业服务的企业。
  ㈡生产型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主要采用高新技术成果,形成高新技术产品规模生产的企业。
  第三条 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考核和更名工作。并聘请一批工程技术、管理、经济、法律和评估等方面的专家,组成非常设咨询机构--省高新技术企业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企业进行综合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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