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下发《2004-2005年冬春季江苏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及流感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苏卫办〔2004〕49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属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卫生部《2004-2005年冬春季全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及流感防治工作方案》(卫发电[2004]60号)要求,我厅制定了《2004-2005年冬春季江苏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及流感防治工作方案》,现下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全面做好今冬明春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及流感防治工作。
附件:2004-2005年冬春季江苏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及流感防治工作方案
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件:
2004-2005年冬春季江苏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及流感防治工作方案
为了防止今冬明春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疫情反复,预防人禽流感疫情和流行性感冒(以下简称流感)大流行的发生,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卫生部制定的《2004-2005年冬春季全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及流感防治工作方案》,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与原则
(一)目标
通过本工作方案的实施,进一步完善组织协调机制和监测报告网络,提高应急处理和医疗救治能力;加强部门间协调,及时沟通信息,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控制非典疫情蔓延,防止人禽流感疫情和流感大流行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二)原则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管理,科学防治。
二、监测与报告
(一)病例诊断及报告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要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推荐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诊疗方案》,及时发现非典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或实验室确诊病例,并按照《江苏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报告实施方案》规定的报告内容、方式、时限和程序进行报告。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要根据卫生部颁布的《人禽流感诊疗方案((试行)》,及时发现人禽流感疑似病例或实验室确诊病例,并按照《人禽流感疫情报告管理方案》规定的报告内容、方式、时限和程序进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