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省直有关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评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广东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印发广东省促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粤府〔2006〕123号)关于设立广东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要求,根据《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将纳入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管理范畴,其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三条 广东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以下简称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授予在我省从事自主创新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广东做出重大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
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候选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㈠ 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或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㈡ 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仍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技创新工作。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候选人。
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年评审1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可以空缺。
第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和由若干学科(专业)专家组成的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专家评审组负责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评审工作,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组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