㈡ 待论证的申请单位向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和经贸委提交《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可行性论证报告》。
㈢ 省科技厅会同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组织专家对《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意见;通过论证的,根据专家论证意见修改《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可行性论证报告》,报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备案,作为工程中心验收的依据。
㈣ 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根据专家论证意见联合发文批复组建,并授予工程中心铭牌。
㈤ 获批准的工程中心列入当年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建设项目计划。获省财政安排工程中心建设引导经费的,工程中心依托单位应向省科技厅报送《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条 工程中心项目建设期一般为2~3年,完成组建任务的工程中心可申请验收。
第十一条 工程中心的建设以企业投入为主,省财政对工程中心给予引导经费支持,省财政投入的经费主要用于购置研究开发所需的仪器、设备及技术软件,不作为课题研究经费及日常运行经费。鼓励地方政府对省级工程中心给予配套经费支持。
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建设实行主任负责制,全面负责工程中心的建设工作。
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在建设过程中,如发现与原计划有重大偏离,经过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经贸委重新组织专家论证后,调整建设计划或撤销原立项。
第十四条 工程中心建成后,由省科技厅会同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按《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检查评议和验收,签定了《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的纳入省科技计划管理。
第十五条 对不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的工程中心,经申请同意,可给予不超过1年的建设延长期,期满后仍不能完成建设任务的,撤销其工程中心资格。
第十六条 工程中心在建设期内被撤销资格的,一个月内摘除工程中心铭牌,获省财政工程中心建设引导经费支持的,依托单位须退还省财政投入经费。偿还的经费继续用于支持其他工程中心的建设。
第五章 运行机制
第十七条 工程中心应按照科学、民主、高效的原则,引入现代企业管理模式,建立富有活力的内部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