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起草处室综合各方面有关意见形成规范性文件草案后,送政策法规处审查,并提交下列文件:
㈠ 规范性文件草案文本;
㈡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包括:制定目的、制定依据、必要性与可行性、主要内容和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㈢ 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政策规定;
㈣ 对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和不采纳的说明。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文本经政策法规处审核后,起草处室送交厅办公室,由厅办公室提请厅务会议审议。
第八条 经厅务会议审议后,规范性文件草案由起草处室报经分管厅领导批准后,由政策法规处上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
第九条 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经审查同意的,由起草处室拟文报厅长签发;经审查提出修改意见的,由起草处室按照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的修改意见完成修改后拟文报厅长签发;经审查认为不能发布的,经厅领导同意后取消该规范性文件草案。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签发后,由政策法规处按规定提请省政府办公厅在《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登载发布,并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未经统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后,应当在本厅公众网站上公布。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实施满1年,起草处室或有关实施单位应当对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情况书面通报政策法规处,由政策法规处将评估意见通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实施有效期不超过1年的,应当在规范性文件实施结束后及时进行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实施情况、实施效果以及存在问题。
第十二条 负责实施规范性文件的处室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调整情况,及时对已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应当及时修改或废止。修改和废止的程序按照制定程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