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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政府93号令),进一步规范科技管理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管理工作,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我厅制定了《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办法

  二○○七年二月八日

  附件: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规范性文件
制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厅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发布、备案、解释、修改和废止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厅制定并以本厅名义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原文转发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上级行政机关报送的请示或报告、制定本系统或本机关内部工作管理制度、部署阶段性工作文件、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作出的通报、通知、批复、行政处理决定等,以及对本厅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制定的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策法规处负责本厅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监督工作。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由各处室根据实际需要,在各自职能和业务范围内负责或者组织草拟工作。涉及单项性事项的规范性文件由主管处室负责草拟;综合性的、涉及多项事务的,由厅领导指定一个主办处室牵头负责草拟。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应当充分征求本厅机关各处室的意见,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的工作关系密切的,应当征求其他部门意见,做好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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