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完善在宁省(部)属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评标专家库的通知
(苏卫规财〔2005〕2号)
在宁省(部)属医院:
根据《国家卫生部六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等文件规定,为规范评标和提高评标工作质量,拟完善在宁省(部)属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评标专家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家库成员的组成及管理
(一)专家库应该由在宁省(部)属医院的药学、医学、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占专家库总人数的比例不超过20%;
(二)由所有医院按照本通知要求推荐,填写“在宁省(部)属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评标专家审批表”,在规定时间内报“在宁省(部)属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经工委会初审合格的人员报省卫生厅会药监局审定批准后入专家库;
(三)评标专家负责在宁省(部)属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评标工作,为省(部)属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提供评审意见。
二、评标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公正;
(二)在本专业有较深造诣;
(三)能按要求承担和完成省(部)属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评标工作,按时参加评标会议;
(四)不在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中任职(含顾问);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身体健康,并在职工作;
(六)药学专业,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药学工作满10年;
(七)医学专业,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八)医院管理人员,具备高级职称,从事医院管理8年以上。
三、评标专家评标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独立发表评标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有权查阅,调取投标资料;
(三)有权向管理部门提出评标的改进意见和建议;
(四)不得在评标前和评标期间泄露任何与评标有关的信息与资料;
(五)不得与投标企业之间有可能影响评标客观公正的关系;
(六)不得接受投标企业的各种馈赠、宴请及其他利益;
(七)若发现可能影响评标客观公正的情况时,应主动在评标中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