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问题的复函
(苏卫法监〔2005〕3号)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商请明确市场登记前置许可事项的函》(苏工商注〔2005〕24号)收悉,现根据国务院发布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的有关规定,函复如下:
一、关于
《条例》所称公共场所的范围:
《条例》在第
二条中明确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具体为7类28种(详见
《条例》)。
二、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办理要求:
《条例》第
八条规定“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