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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厅直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厅直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苏卫规财〔2005〕6号)


厅直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政府采购法》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省级政府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为规范厅直各单位政府采购运作程序,按照省财政厅统一部署及对我厅开展部门集中采购工作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厅直单位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分类管理要求

  (一)政府集中采购。经省财政厅公布的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在宁各单位必须根据有关规定委托省级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宁外单位按照省财政厅《关于非驻宁省直单位政府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要求,实行属地管理委托采购。

  (二)部门集中采购。对属于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经省财政部门批准,将试行部门集中采购。凡纳入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各单位不得自行采购。部门集中采购采取使用单位联合招标采购方式或委托省级集中采购机构以及省财政厅公布备案的具有政府采购招标资格的中介代理机构采购。有关部门集中采购具体事项,根据年度采购计划情况进行布置。

  (三)分散采购。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之外、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由单位实行分散采购。各单位的分散采购按照《江苏省省级政府分散采购管理规定》的要求,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对不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应当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对授权进行分散采购的项目实行采购备案制度。各单位在政府采购计划(包括集中采购项目)完成后,应将采购中标结果等采购情况,及时报省卫生厅规划财务处备案(采购项目完成情况表式见附件1)。

  二、编制采购计划的要求

  编制采购计划是开展政府采购工作的基础和重要环节,各单位应根据部门预算经费的安排,按照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目录与标准》的有关规定编制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计划。其中:政府集中采购计划按《目录和标准》要求编制;2005年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按医疗设备单价5万元以上,医用耗材单价1万元以上或全年消耗量在50万元以上的逐一填报。各单位年度采购计划需在部门预算“二上”后,及时报省卫生厅(年度采购项目计划表式见附件2)。各单位采购计划的调整,应按预算调整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计划调整表式见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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