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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加强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加强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通知
(苏卫医〔2005〕9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各医疗单位:

  现将卫生部《关于加强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所有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专业技术工作者必须按照《护士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实施<护士管理办法>细则》的规定,取得护士执业资格并进行执业注册。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的发证、首次注册及再次注册信息的档案资料管理。认真做好原始档案资料的填写、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和资料的统计、汇总、上报、备案工作。要加强“护士注册信息管理软件”及相关档案资料的动态管理,对新增、减少、注销及变更等事宜,要及时作好信息修改和档案的记录、整理、归档工作,使执法工作有据可查,有案可依。

  三、要加强流动护士的注册管理。再次注册时,要在《护士执业证书》副本上标注申请人所在执业机构的名称。如有执业机构变动要及时变更。护士变更注册的申请表一律采用卫生部统一的表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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